- 伍、行車調度
- 三十五、各營運路線班車之調度由各站執行之。
- 三十六、各站在早晚繁忙時間應視實際狀況需要採取機動調度,加密班次,並得實施越站放 車,同時放車等措施,以疏運乘客,且每線不得在站停有一輛以上車輛,如有故違 應予議處。
- 三十七、各站站長得因事實需要派駛加班車、區間車、直達車以疏運沿線乘客。
- 三十八、各站在通常時間應採取計劃調度,切實依照規定班次行駛,如需增減班次,應預計 營收,先以電話向分區管制調度員報備,不得任意增減以免影響營運收入。
- 三十九、各線B班車應依照規定時間行駛不得提早收班,違者應予議處。
- 四十、各站站務人員不得藉故停駛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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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27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行車調配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07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3年7月14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3)北市車稽字第83006306號函修正全文4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