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柒、人員調動
- 四十四、行車人員到職後,調度管理室得以其志願或距居住所較近之調度站調派工作,如較 近調度站無缺額時,可依業務需要調派其他站線工作。
- 四十五、各營運路線增減配班時,其行車人員由調度管理室調整之。
- 四十六、值班調度員得應業務需要,臨時調派行車人員。
- 四十七、各車人員因遷居或其他事故,申請調站工作時,應填具行車人員申請調站工作報告 表,送陳主管站長核准,並會擬往站站長同意轉報調度管理室簽報核准後依次編號 列冊登記,遇缺調補。
- 四十八、各站如有行車人員出缺而無人請調登記時,以預備人員調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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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27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行車調配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07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3年7月14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3)北市車稽字第83006306號函修正全文4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