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附則
- 第 17 條本規則車輛、機具檢修實施作業規定,由營運機構定之。
- 第 18 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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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6-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80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0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80)府法三字第80030449號令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