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有關承包商進口機電器材設備通關,除法令、 契約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處理之。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之「承包商」,係依招標程式及政府相關法令得標並與本局簽約之承包 商而言。
-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之「機電器材設備」,包括各發包之機電系統工程,例如車輛、軌道設 施、供電設施,通訊設施、號誌設施、電梯、電扶梯、自動收費系統、機廠設施、維修 用機車頭等有關器材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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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9 年 10 月 12 日
中華民國79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79)捷四字第74675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