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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野生動物保育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3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3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6551號令修正公布第21、22條條文;並增訂第21-1、51-1條條文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55 條
    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
  • 第 56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57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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