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附則 第 55 條 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 第 56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7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