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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野生動物保育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041號令修正公布第21、24、25、51條條文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55 條
    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
  • 第 56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57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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