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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性別工作平等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2631號令修正公布第2、3、38、38-1、40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 第 六 章 罰則
  • 第 38 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第 38-1 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 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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