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章 附則
- 六十三、違反本須知者,依有關法令議處,情節嚴重者,主管人員並受連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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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6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7)北市環三字第09737550000號函修正下達名稱及全文63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勤務須知;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