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九 章 事故通報及報告
- 第 57 條第五十七條 遇突發事故或天然災害,應依本局所訂應變計畫之規定實施急救與搶救, 並立即以最快方式通報單位主管、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有關人員。
- 第 58 條第五十八條 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除採取緊急急救、搶救等措施外,應 於8小時內報告職災發生地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流程詳如附件): 一、死亡災害時。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 第 59 條第五十九條 勞動場所發生前條之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該現場非經司 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之許可,不得任意移動或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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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北市環職字第1133024249號函修正第23點條文之附表六;增訂附表十三;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