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為提昇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環境品質,增進市民福址,特設台北市環 境保護共同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 第 2 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台北市政 府 (以下簡稱本府) 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局) 為管理機關。
- 第 3 條本基金對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資源回收等收支事項,應分別設帳 ,並專款專用。
- 第 4 條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及用途,除第二章至第四章所列項目外,其資金來源為 孳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其資金用途為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1003
臺北市環境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非現行版本
全部
民國 87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7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6147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