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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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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7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6147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 二 章 空氣污染防制
  • 第 5 條
    本基金有關空氣污染防制資金來源如下: 一 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徵收之空氣污染 防制費收入。 二 中央機關根據法規撥交之款項收入。 三 專案申請補助之款項收入。 四 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 第 6 條
    前條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執行及補助空氣污染防制及改善工作。 二 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收費、稽查、評鑑所需人員及相關工作支出。 三 辦理空氣污染研究、防制技術研發、防制策略與管理措施研訂及訓練 等有關事項。 四 空氣品質監測。 五 空氣污染防制執行成效稽核 (包括委託民間審核空污費之申報、減免 及查核等相關費用)。 六 空氣污染源執行污染防制績效優良者之獎勵。 七 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 前項第六款之獎勵規定,由環保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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