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11 條第六條及第八條資金用途之執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各機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十二個月向環保局提報相關工作計畫。 二 環保局應配合本市環保政策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十個月核定相關機關所 提報之工作計畫。 三 各機關應按季及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半月內,將補助款執行情 形列表層報環保局。
- 第 12 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費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市各機關、學校、團體、資源回收分類場所在里,應於每年五月及 十一月底前,向環保局提報相關資源回收、垃圾減量計畫。 二 環保局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核定補助額度。 三 接受補助之相關學校、團體、資源回收分類場所在里,應在計畫執行 完後一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環保局。
- 第 13 條本基金之資金應在本府代庫銀行設立專戶存儲。
- 第 14 條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制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 第 15 條本基金收支之執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基金當年度收入預算如有短收時,應相對核減支出。 二 本基金當年度超收及所列支出有賸餘時,得滾存基金內繼續運用。
- 第 16 條本基金無續存必要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 第 17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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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1003
臺北市環境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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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7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6147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