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則 第 34 條 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堙, 並得向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收取必要費用。 第 3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省 (市) 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 3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