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一、本臺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僱關係,促進業務發展,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訂定本規 則。
- 第 2 條二、本規則適用範圍如左列: (一)職員部份: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及派用人員派用條例進用之公務人員。 2.依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人員。 3.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聘用人員。 (二)工員部分:依事務管理規則雇用之司機、技工、工友。 (三)所稱員工:係指本臺職員及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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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4-2001
(廢) 臺北廣播電臺工作規則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3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93)府新一字第093045862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