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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4-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3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93)府新一字第09304586200號函發布廢止
  • 第 三 章 薪資
  • 第 12 條
    十二、本臺員工待遇依政府規定現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標準以上給付之。新進人員自報自報 到之日起支薪,離職人員於離職之日停薪。
  • 第 13 條
    十三、本臺員工工資每月五日前按月一次預付。工作未足月離職者,應按日計算繳回預領之 工資。
  • 第 14 條
    十四、本臺員工工資係按其學經歷、所任工作之性質、繁簡難易、職責輕重、所需專業技能 及工作時間為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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