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獎懲
- 第 24 條二十四、本臺員工之獎勵分為左列四種 (一)嘉獎:嘉獎三次等於記功一次。 (二)記功:記功三次等於記大功一次。 (三)記大功。 (四)獎金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 第 25 條二十五、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嘉獎: (一)辦理重要工作迅速縝密,照規定時間完成,績效優良者。 (二)工作表現優異,使本臺獲致良好聲譽者。 (三)節目製播符合本臺要求,順利進行,表現傑出者。 (四)主動採訪具有重大價值之突發新聞,並及時播出者。 (五)對偶發事件或災害預防,處置得當表現異者。 (六)協助非本職範圍內之工作者,辛勞得力者。
- 第 26 條二十六、有左列事蹟之一者,記功: (一)對工作有特殊貢獻者。 (二)有顯著之事實,對本臺業務確有裨益者。 (三)製播節目,工作表現優異,獲主管機關獎勵,為本臺爭取榮譽者。 (四)主動發掘重大新聞,領先其他傳播媒體播出,為本臺爭取榮譽者。 (五)辦理重大工程如期完成,對本臺確有貢獻者。 (六)對人力、物力、財力資源運用得當,使本臺節省支出,或革除積弊不辭勞怨 ,對本臺業務確有貢獻者。 (七)協助非本職範圍內之工作,績效卓著者。
- 第 27 條二十七、有左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一)有關工程技術之發明或辦理重大工程提前完成,對本臺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革新管理或拓展業務有重大貢獻,且能提昇本臺聲譽者。 (三)冒險犯難達成艱鉅採訪任務,為本臺爭取崇高榮譽者。
- 第 28 條二十八、本臺工員之徵罰分為左列四種: (一)申誡:申誡三次等於記過一次。 (二)記過:記過三次等於記大過一次。 (三)記大過。 (四)解僱。(有第六條條文之情事之一者)
- 第 29 條二十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辦事敷衍推諉責任,情節尚輕者。 (二)不遵從主管人員工作指揮,情節尚輕者。 (三)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情節尚輕者。 (四)因工作疏失致發生錯誤,情節尚輕者。 (五)節目播出發生錯誤,情節尚輕者。 (六)未經核准,以舊帶重播者。 (七)未經核准,擅自錄製節目者。 (八)節目內容進行表未依規定事先送核達三次者。 (九)不遵重節目管理規定,情節尚輕者。 (十)文字稿件或錄音內容發生錯誤,影響節目品質,情節尚輕者。 (十一)新聞報導不實,影響臺譽,情節尚輕者。 (十二)遺漏新聞,情節尚輕者。 (十三)服務聽眾態度不良或處理不當影響臺譽,情節尚輕者。 (十四)值班人員交班時,未依定確實交接致發生錯誤,情節尚輕者。 (十五)值班遲到,影響交班同仁下班者。
- 第 30 條三十、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過: (一)無正當理由耽誤公務,或因工作疏失致發生嚴重錯誤者。 (二)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屢戒不悛者。 (三)行為粗暴或酗酒滋事,不聽制止者。 (四)行為不檢,有損臺務者。 (五)播出違反廣播電視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言論者。 (六)播出內容有圖利營私或攻訐他人,有損臺譽者。 (七)無故遲到影響節目進行,情節嚴重者。 (八)不遵節目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者。 (九)文字稿件或錄音內容發生嚴重錯誤致損害者。 (十)報導不實,致生損害者。 (十一)遺漏重要新聞者。 (十二)其他違反規定之行為,情節嚴重者。
- 第 31 條三十一、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怠忽職守,情節重大者。 (二)行為不檢,影響臺譽,情節重大者。 (三)在本臺內賭博者。 (四)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工作指揮,經勸導仍不聽從者。 (五)管理不善,或疏予防範,或釀成意外災害,致本臺蒙受重大損失者。 (六)利用職權蓄意徇私,尚未構成刑責者。 (七)文字稿件或錄音內容發生錯誤致生損害,情節重大者。 (八)播出節目發生錯誤,情節重大者。 (九)不遵節目管理規定,屢誡不悛者。 (十)報導不實或錯誤,致重大損害者。 (十一)遺漏重要新聞,情節重大者。
- 第 32 條三十二、同一年度內功過相抵規定如左列: (一)嘉獎得與申誡抵銷。 (二)記功一次或嘉獎三次,得與記過一次或申誡三次抵銷。 (三)記大功一次或記功三次,得與記大過一次或記過三次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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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4-2001
(廢) 臺北廣播電臺工作規則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3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93)府新一字第093045862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