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辦理。
- 二、為使各機關單位預算能有效執行,各機關業務、研考、人事、會計等 權責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有關計畫進度之規劃與預算分配、執行 及績效評核等相關業務。
- 三、各機關應依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及計畫進度切實嚴格執行,避免發生 進度落後及經費保留之情事。其成果將作為考核施政成效,及核列以 後年度預算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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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主公預字第1103000998號函修正第18、25、26、30、33、37、39點條文;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