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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主公預字第10530144800號函修正發布第16、59、60、62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度起實施
  • 拾、預算執行結果檢討
  • 五十九、各機關應將本機關所管歲入(含以前年度保留款)各款執行情形,填製歲入執行情 形表依會計報告遞送時程,逕送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應詳予審核,於彙編後將歲 入執行情形表依上開時程以電子郵件傳送財政局。
  • 六十、為掌握各機關中央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各機關應於每月終了時,由各計畫執行單位確 實分析執行狀況及落後原因送會計單位彙編中央各機關補助款執行情形報告落後原因 分析。
  • 六十一、各機關預算執行結果之考核獎懲,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預算執行考核獎懲作 業要點辦理。
  • 六十二、為提升計畫及預算執行績效,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就各項計畫執行情形確實填報並 詳加檢討改善: (一)按月就工作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切實檢討,併同預算執行狀況提報局(處)務 會議。 (二)各項資本支出工程(計畫)進度落後百分之十或預算執行進度落後百分之二 十以上者,應由負責單位提出改善計畫彙提主管局(處)務會議報告。 (三)各項資本支出倘有重大困難或跨機關間須協調事項,應協同主管機關適時提 請府級長官(副秘書長)協處。 (四)每季應另就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資本支出、府列管、主管機關及本機關首長要 求列管之計畫(以下簡稱重大計畫),辦理實際進度與預定進度之差異分析 、編製重大計畫預算執行績效分析表,併同會計報告遞送相關機關。 另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主計處每季將府列管項目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及資 本支出可支用預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預算執行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機關之 落後原因分析,併同簽報府級長官(副秘書長)召開檢討會議,並依檢討結果擇要 提送市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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