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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7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87)府主一字第8706437400號函發布廢止
  • 伍、預備金之動支及追加預算
  • 十九、各機關執行歲出預算,其原有經費發生不足時,得依預算法規定,編具動支第一預備 金申請表,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動支本機關或其主管機關所列之第一預備金。 前項主管機關核定後,應轉送主計處備案,並由主計處通知審計處、財政局、支付處 。
  • 二十、各機關在年度進行中,對合於預算法規定者,得申請動支本府第二預備金。經本府核 定動支之案件,各機關應依規定程序積極辦理,於經費實際需用數額確定後,填具動 支第二預備金申請表,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交主計處核定分配,並分別通知申請機 關以及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支付處。
  • 二十一、各機關不得申請動支預備金之情事如下: (一)預算經市議會審議刪除之計畫項目。 (二)超過臺北市地方政府總預算編審要點統一規定列支標準之費用。 (三)與現行法令抵觸之支出。 各機關因業務急需報請主管機關核轉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受前項第一、二款限制。
  • 二十二、各機關動支第一預備金,其主管機關至遲應於六月十五日前核定,並送達主計處, 動支第二預備金申請表,應於六月十五日前送達本府。
  • 二十三、預備金經核准動支後,應按原核定用途支用,不得移作他用,如與動支用途不符, 經審計機關剔除者,機關首長應負賠償責任。
  • 二十四、各機關應依法定預算控制執行,其確因業務需要而合於預算法規定者,得編具追加 預算表陳報本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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