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附則
- 三十六、特別預算及特種基金單位預算之執行,依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 三十七、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必須申請辦理經費流用,動支預備金及有關經費等案件,應 由各機關業務單位提供資料送由會計單位依法辦理之。
- 三十八、主計處對於各機關執行預算之情形,依會計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得視實際需要, 隨時派員實地查核,必要時得邀同相關機關參與查核。如發現未依進度完成預定工 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必要時,得簽報市長核定凍結其一部或全部之經費。 各機關接獲前項凍結經費通知十日內,應依第六點規定修改分配預算,列入未分配 數處理,俟有實際需要,專案核准動支。
- 三十九、各機關執行歲入、歲出預算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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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臺北市地方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7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87)府主一字第87064374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