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附則
- 三十九、特別預算執行,依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特別預算之分配預算得依計畫性質按季辦理分配,免依第五點規定編送。
- 四十、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必須申請辦理經費流用,動支預備金及有關經費等案件,應由 各機關業務單位提供資料送由會計單位依法辦理之。
- 四十一、主計處對於各機關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派員實地查核,必要時得 邀同相關機關參與查核。如發現未依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必要 時,得協商其主管機關並陳報本府核定,凍結其一部或全部之經費。 各機關接獲前項凍結經費通知十日內,應依第六點規定修改分配預算,列入未分配 數處理,俟有實際需要,專案核准動支或列入賸餘辦理。
- 四十二、各機關執行歲入、歲出預算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1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8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88)府主一字第88001788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2點;並自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