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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事預字第1133003702號函修正全文52點;除第21點第2項第4款及第23點自113年4月19日生效外,餘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二、本市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 基金。 前項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 三、營業基金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量,增加收入,抑 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改進產銷及管理技術,除較預算增加 之政策性因素外,應達成年度法定預算盈餘或虧損改善目標。同時應 加強資本支出預算之執行,提高生產(服務)能量及品質,以提升經 營績效。 作業基金應本財務自給自足原則,設法提高業務績效,降低生產或服 務成本,以提升資源使用效益,達成年度法定預算賸餘或短絀改善目 標。 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應在法令允許或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 劃整體財務資源,加強財務控管,並設法提升資源之使用效益,以達 成基金設立目的及年度施政目標。
  • 四、為使各基金預算能有效執行,各基金業務、企劃、研考、人事及會計 等權責單位應嚴謹分工,依本要點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有關計畫與 預算之執行及績效評核等相關業務。
  • 五、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績效及計畫執行進度,除作為年度考核之依據外 ,並供作核列以後年度預算之參據。
  • 六、各基金年度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限完成,應準用預算法第五十四條 、依照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與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 成之執行補充規定及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一百十一年十二月 九日府授主事預字第一一一三○一一四六一號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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