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事預字第1133003702號函修正全文52點;除第21點第2項第4款及第23點自113年4月19日生效外,餘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貳、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編製、核定及修正
  • 七、各基金應依其營業(業務)情形,核實編製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 表(以下簡稱估計表)。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部分: 1.總說明。 2.收支及盈虧(餘絀)估計。 3.主要產品產銷營運(業務)估計。 4.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以下簡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5.其他長期投資、長期應收款、長期貸款、無形資產及遞延費用計 畫。 6.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7.資金轉投資計畫。 8.其他重要計畫。 (二)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部分: 1.總說明。 2.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估計。 3.主要業務計畫。 4.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5.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購置無形資產及遞延支出計畫。 前項估計表以每半年為一期,第一期應於當年度一月十日前或俟預算 完成審議程序後二十日內完成編製,第二期應於下半年度開始二十日 內完成編製,陳報各基金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於十日內 核定。 第一項估計表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有重大變動時,應即修正,並將修 正後之估計表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 八、前點估計表,各基金應按營業(業務)情形,估測執行期間產銷營運 (業務)狀況可能產生之變化,並評估其影響程度及該期內可能達成 之業績予以編列。另為擴大國內需求,維持經濟穩定成長,各項計畫 可提前辦理者,亦應按實際需要,予以編列。 各基金之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除有特殊需要外,應考量財務狀況,配 合計畫實施進度衡酌需求緩急,在本年度可用預算(包括本年度法定 預算數、以前年度保留數、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俟以後年度補辦預算 數、配合總預算追加預算辦理之固定資產及調整數)範圍內審慎估計 ,並避免集中分配於年底。
  • 九、各基金主管機關核定估計表時,除應注意本要點參、預算之控制及執 行相關規定外,並應就各項估計數與預算目標差異情形,審核分析其 原因。其有重大差異或情形特殊者,主管機關得視差異原因及嚴重程 度召開會議審查,各有關基金管理機關(構)首長(以下簡稱基金首 長)應列席說明。 前項涉及盈虧(餘絀)之核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盈(賸)餘部分: 1.超過法定預算百分之二十以上時,應予檢討,分析其原因。 2.低於法定預算百分之二十以上時,除審核分析其原因外,並應檢 討其產銷營運(業務)量值、成本及收支估計等是否合理。 3.盈(賸)餘轉虧損(短絀),或有超過或低於法定預算百分之三 十以上之重大差異或情形特殊時,應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 (二)虧損(短絀)部分: 1.超過法定預算百分之二十以上時,除審核分析其原因外,並應檢 討其產銷營運(業務)量值、成本及收支估計等是否合理。 2.虧損(短絀)轉盈(賸)餘,或有超過或低於法定預算百分之三 十以上之重大差異或情形特殊時,應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