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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二字第09305264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6點;並自九十四會計年度起實施
  • 貳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編製及核定
  • 七、各管理機關(構)應依其業務情形,核實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以下簡稱估 計表)。 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業權基金部分(格式如附表一): 1.總說明。 2.收支及盈虧(餘絀)估計。 3.主要產品產銷(營運或業務)計畫。 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計畫。 5.長期投資及在建工程計畫。 6.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7.資金轉投資計畫。 8.其他計畫。 (二)政事基金部分(格式如附表二): 1.總說明。 2.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估計。 3.主要業務計畫。 4.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前項估計表全年分為兩期(以半年為一期),第一期應於收到市議會預算案審議結果通 知起三十日內編成,第二期應於下半年度開始三十日內編成,陳報主管機關,於十五日 內核定。 第一項估計表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如有重大變動時,應即修正,並將修正後之收支估計 表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 八、前點估計表,應按業務情形,估測執行期間產銷(營運或業務)狀況可能產生之變化, 並評估其得失及該期內可能達成之業績予以編列。業權基金之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 擴充及政事基金之購建固定資產計畫,應考量財務狀況,配合計畫實施進度衡酌需求緩 急,在本年度可用預算(包括當年度法定預算數、奉准先行辦理俟以後年度補辦預算數 及以前年度保留數)範圍內審慎估計。為擴大國內需求,維持經濟穩定成長,各項計畫 如可提前辦理,應按實際需要,予以編列。
  • 九、各主管機關核定估計表時,除應注意本要點第參篇預算之控制及執行相關規定外,並應 就各項估計數與預算目標差異情形,審核分析其原因。如有重大差異或情形特殊者,由 主管機關視差異原因及嚴重程度召開會議審查,各有關管理機關(構)首長並應列席說 明。 前項涉及盈虧(餘絀)之核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盈餘(賸餘)部分: 1.超過法定預算百分之二十以上時,應予檢討,分析其原因。 2.低於法定預算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審核分析其原因外,並檢討產銷(營運或 業務)量值、成本及收支估計等是否合理。 3.盈餘(賸餘)轉虧損(短絀),或有超過或低於法定預算百分之三十以上之重 大差異,或情形特殊者,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虧損(短絀)部分: 1.超過法定預算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審核分析其原因外,並檢討產銷(營運或 業務)量值、成本及收支估計等是否合理。 2.虧損(短絀)轉盈餘(賸餘),或有超過或低於法定預算百分之三十以上之重 大差異,或情形特殊者,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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