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事預字第1133003702號函修正全文52點;除第21點第2項第4款及第23點自113年4月19日生效外,餘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肆、預算執行之檢討與考核
  • 三十七、各基金應按月編製會計月報,於次月十五日前分送主計處、財政 局、審計處及主管機關。 各基金於編製前項會計月報時,應另就中央補助款執行情形,編 製執行情形表,於次月十五日前送主計處。 前項會計報告應就盈虧(餘絀)及業務計畫、購建固定資產等預 算執行情形詳予檢討。其未達預算目標或計畫進度落後者,各基 金應敘明理由檢討改進。
  • 三十八、各基金業務計畫預算執行單位,應就各該單位計畫預算執行情形 ,按期編製報告,其差異超過百分之十者,應詳予分析差異原因 及提出改進意見,送由會計單位彙總分析,擬具綜合之建議提報 局(處、校)務或類似會議檢討採取對策。
  • 三十九、各基金預算執行結果之考核獎懲,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資 本支出預算執行考核作業要點辦理。
  • 四十、為提升計畫及預算執行績效,各基金應依下列規定就各項計畫執行 情形切實填報並詳加檢討改善: (一)各項資本支出工程(計畫)或預算執行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者 ,應由負責單位提出改善計畫彙提主管局(處)務或類似會議報 告。 (二)各項資本支出倘有重大困難或跨機關間須協調事項,應協同主管 機關適時提請府級長官(副秘書長)協處。 (三)每季應另就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資本支出、府列管、主管機關及 各基金首長要求列管之計畫(以下簡稱重大計畫),辦理實際進 度與預定進度之差異分析、編製重大計畫預算執行績效分析表, 併同會計報告遞送主管機關、主計處、財政局及審計處。 另府列管項目及資本支出執行進度落後項目之管考,依臺北市政府 各機關資本支出預算執行監督機制及流程圖辦理。
  • 四十一、各基金所蒐集國內、外同業(或類似機構)之經營及財務狀況資 料,應予分析比較,以作為改進業務經營之依據。所蒐集及分析 之資料,並送主管機關、主計處、財政局及審計處參考。
  • 四十二、各基金為加強債務管理,應適時檢討各項借款利率等條件,以減 輕債息負擔,提升財務效能,並妥善管理所舉借之債務,確保償 債財源足以償付債務本息。償債財源有不足以償還債務本息之虞 時,應即檢討改進。 各基金辦理自償性公共建設計畫,應依行政院訂定之自償性公共 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辦理。
  • 四十四、作業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之主管機關應適時檢討基金之整體營運 績效,其裁撤並應依財政紀律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四十五、主計處為應業務需要,得指定各基金依規定格式編製定期或不定 期報表。各基金應在限期內詳實填具,報經主管機關核轉主計處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