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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主事預字第1103001005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52點;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 伍、附則
  • 四十六、各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必須調整容納、併入決算及補辦預算等有 關經費案件,除應由各業務單位依本要點所訂之程序辦理外,並 依法送會計單位實施內部審核,並為預算之控留。
  • 四十七、主計處對於各基金預算執行情形,得依預算法第六十六條、第六 十八條、決算法第二十條及會計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會同財政 局、各主管機關隨時派員實地查核。
  • 四十八、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未依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預算有 節減必要時,得協商其主管機關,並陳報本府核定,凍結其一部 或全部之經費,俟有實際需要,專案報府核准動支。
  • 四十九、依本要點規定應由主管機關核定事項及由主管機關以府函決行者 ,其核定副本應抄送審計處、主計處及財政局;應由主管機關核 轉本府核准事項者,核定副本應抄送審計處及財政局。 前項由主管機關核定事項,其為一級機關(構)者,得自行核定 。
  • 五十、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其預算執行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 五十一、各基金執行預算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 五十二、本要點未盡事項,本府得另以注意事項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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