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 則
- 一、臺北市地方政府決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二、臺北市地方政府各機關或基金決算所列貨幣單位,應以法定預算所列本位幣為準。
- 三、市地方政府決算之編製,分下列各種: (一)總決算。 (二)單位決算。 (三)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四)附屬單位決算。 (五)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主管機關彙編決算各表,應依決算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 四、特別決算之編製,依決算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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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臺北市地方政府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7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87)府主秘字第8703480800號函修正全文3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