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 年度結束期間市庫出納之整理
- 七、各機關之可支庫款、保留庫款及動支預備金各款,在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發生債務或 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支用。其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無論本年度或以前年度,經 主辦會計人員詳加審核後,各機關應於一月十五日截止支付,並依實際開立付款憑單之 日期予以記帳。 前項經費屆期仍未能償付須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者,應依規定辦理保留。 各科目間金額之整理轉正事項,得延至一月二十日。
- 八、會計年度終了,各機關本年度或以前年度歲入款項,已發生(含已開立處分書或裁決書 )而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切實查明據實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 應收款;其餘經簽奉本府核准保留於以後年度繼續收得之款項,應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 年度應收保留款。 前項應收款、應收保留款應將原簽影本乙份函送財政局備查。 各機關本年度或以前年度歲出款項,須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者,應填具歲出保留申請表 (詳本府核定之書表格式)八份,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於一月二十五日前,報由主管 機關分別核轉本府核定後,始得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 前項歲出保留申請表經核定後,併案附送審計處,歲出保留部分並由財政局所屬臺北市 集中支付處(以下簡稱集中支付處)依照本府核定之案款數額,為庫款之保留。 委託代辦工程或其他事項移轉之經費,受託機關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附原始憑證 退還原委託機關列帳處理。尚未辦理完竣者,應將有關資料及款項移還由委託機關依規 定辦理保留。 歲出款項之保留在未經核定前,如有依契約或規定必須於一定期間內支付者,得逕行按 付款程序開具付款憑單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先行暫付,俟保留款核定後再行轉 正,如申請之保留案件未奉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支用 機關負責收回。
- 九、各機關已收之歲入帳款,不得以預收款、代收款、暫收款等科目列帳;各項計畫之結餘 款或代收款賸餘毋須退還者,均應於年度內收回繳庫。
- 十、各機關自行保管支用之當年度經費餘額,應於一月十五日市庫支付截止之日前,填具支 出收回書,以原撥款科目繳還市庫存款戶收帳。
- 十一、各機關經收之歲入,包括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等各款,均應於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繳庫,併入決算,不得坐抵或挪移墊用。其已收因故未於上項規定期限內解 庫者,至遲於一月十五日(營業盈餘及作業賸餘一月三十一日)前解繳,並仍列作當 年度之收入。但各科目間金額之整理轉正事項,得延至一月二十日。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徵收之各項稅捐及各機關奉准自行收納或自設專戶暫行保管之各項 非稅課收入,至遲應於一月十五日前按收入科目填製繳款書解繳市庫,以預算年度收 入列帳。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或基金當年度盈(賸)餘超過法定預算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解繳市庫,並函報主管機關。
- 十二、總預算內以歲入支應歲出之收支併列款項,其實際支付數額不得超過實際收入數額, 如有超支,應辦理收回。 前項收入如有超收,各機關並應依照規定如數繳庫。
- 十三、各機關之預領經費,已奉核列預算而尚未轉帳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洽請集中支 付處辦理轉帳。
- 十四、集中支付處應編製各機關之年度可支庫款餘額報告表,於一月二十三日前送達財政局 、主計處及相關各主管機關。
- 十五、財政局應於二月十五日前編具融資調度決算及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分別送達審計處 、主計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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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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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91)府主五字第09105721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