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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7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87)府主秘字第8703480800號函修正全文36點
  • 伍、總決算之編製
  • 二十七、主計處應就各機關或基金所編送之單位決算、附屬單位決算、主管決算及市庫年度 出納終結報告,查核彙編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 二十八、主計處於查核彙編市地方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時,如發現不當或錯 誤,應予修正,並通知主管機關及編報機關改正。 前項修正事項,應通知審計處。
  • 二十九、主計處審核各附屬單位決算所列事業盈餘繳庫數額,如有增減,應列入市地方政府 總決算。至於超預算盈餘繳庫部分應依第十點辦理。財政局得就各附屬單位決算所 列事項提供審核意見於每年八月三十一前送達主計處彙辦。
  • 三十、主計處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編製市地方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提 報市政會議通過後,函送審計處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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