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 用料
 - 三十五、用料部門應核實用料,除登記工地或工作用料卡外,並應於次月編製用料報告單, 分送有關部門。
 - 三十六、領用材料發現有不正常損壞情事,應切實查明損壞原因,陳報機關首長設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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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22-08-6001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材料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5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65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65)府主二字第40825號發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