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 調撥及移轉
- 四十、材料管理部門,對各倉庫材料,得視存量與需用緩急情形,隨時作適當之調撥。
- 四十一、不同工地之工程材料,因應施工緩急,需要辦理調撥使用者,得經工地雙方同意, 由材料管理部門,通知移轉或調撥使用。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8-6001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材料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5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65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65)府主二字第40825號發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