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壹 材料盤存及呆廢料之處理
- 四十二、庫存材料應採永續盤存制,並由管料人員經常查點與核對,於年度終了實施盤存, 盤存時應由機關首長派員監盤。
- 四十三、倉儲材料依照左列規定實施盤點: (一)定期盤點: 1.六月底一次。 2.十二月底一次。 (二)不定期盤點: 1.存量最低時為之。 2.對存量發生疑問時為之。 3.各級直接保管人移交時為之。 4.臨時交辦時為之。
- 四十四、盤存結果如有盈虧,應由材料管理部門,填具盤存盈虧報告表,送會主計部門後陳 報機關首長核准調整之。 上項虧損如因保管不力,或其他人為過失所致者,保管人應負賠償之責。
- 四十五、材料收發動態情形,材料管理部門得隨時查核,遇有呆滯或品質易於變化之材料, 應隨時設法利用或處理。
- 四十六、凡因規範性已不適用,或原計畫變更致無需要之呆料,及經檢驗確定失去效能之廢 料,應由材料管理部門,查明列表陳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規定程序按下列方式處 理。 (一)本機關利用。 (二)讓售其他機關或交換利用。 (三)出售。 (四)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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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8-6001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材料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5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65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65)府主二字第40825號發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