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 用料
- 三十五、用料部門應核實用料,除登記工地或工作用料卡外,並應於次月編製用料報告單, 分送有關部門。
- 三十六、領用材料發現有不正常損壞情事,應切實查明損壞原因,陳報機關首長設法改善。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8-6001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材料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5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65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65)府主二字第40825號發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