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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研管字第10131057600號函修正第14點;並自一百零二年起實施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列管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重要年度施政 計畫,以提昇施政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府列管項目:指由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中選擇具重要指標之計畫,並經本府核 定列管者。 (二)自行列管項目:指由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中選擇具重要指標之計畫,並經本府核 定由各機關自行列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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