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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研管字第10131057600號函修正第14點;並自一百零二年起實施
  • 貳、選項
  • 三、各機關建議由本府列管項目應依下列原則選項: (一)機關最重要之業務項目或預算額度大者。 (二)有具體計畫需全年度或相當時間始能完成者。 (三)市長指示之重大政策。 (四)上年度受列管之連續性計畫尚未結案者。
  • 四、作業程序: (一)列管項目提出: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於每年十月底前函請各機關,依前 點選項原則,提出下年度建議由本府列管項目。 (二)列管項目審核: 研考會就各機關建議之本府列管項目,依據年度施政計畫綱要(草案)進行審議 ,並於十一月二十日前審查完畢。 (三)核定公佈: 各機關選項列管建議項目經審查後分列為本府列管項目及自行列管項目,並由研 考會於十二月初,報奉市長核定後函送各機關辦理。 (四)擬定作業計畫: 本府列管項目核定公布後,由各機關研擬作業計畫(含綱要進度表及預算控制圖 ),於十二月底前送研考會審查後列入管制。 (五)自行列管項目應由各機關指定專人予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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