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考評
- 十三、各機關於年度終了,應利用計畫管考系統製作考評資料辦理初評作業,並於每年一月 二十日前將初評資料提送研考會辦理複評。連續性計畫最終年度執行期間未達 6個月 者,不參與考評。
- 十四、本府列管計畫之考評項目、配分權數與評分標準依「臺北市政府由府列管年度施政計 畫成效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表」(如附件乙)辦理。 每一考評項目實績與評分標準相較後,最高為五分,最低為零分。
- 十五、本府列管項目考評資料內容除應包括「分項考評情形」、「成效評估」兩大項外,各 機關應依計畫性質配合提送與考評項目相關之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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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01
臺北市政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研管字第10131057600號函修正第14點;並自一百零二年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