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獎懲
- 十六、本府列管項目考評成效經本府核定後,各機關應於 1個月內辦理所屬人員獎懲作業。
- 十七、個案考評績分換算為百分計後,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級區分如下: (一)優等─個案考評績分達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個案考評績分達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個案考評績分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個案考評績分達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個案考評績分未滿六十分者。
- 十八、個案考評各等級之獎懲依「臺北市政府由府列管年度施政計畫考成獎懲基準表」(如 附件丙)辦理。
- 十九、個案考評獎懲之對象,應以實際負責計畫執行主辦人員為限;如有協辦人員可酌予獎 勵,惟其獎懲額度不得高於主辦人員。 前項所稱協辦人員,指實際參與並協助執行(含機關研考人員)。 機關研考人員同時負責二案以上之計畫協辦時,以實際協辦案件之平均成績辦理獎懲 。 本府列管計畫之獎懲人員,應以明列於作業計畫者為限。
- 二十、團體考評之獎懲: 列管個案數未達二案者,不計算團體成績;團體成績八十五分以上者,另頒發績優團 體獎牌一座。 團體成績之計算方式,為各機關受考評個案成績之總平均,其等級區分與獎懲標準比 照個案辦理。 各機關團體獎懲之對象包括機關首長、研考業務主管。
- 二十一、本府列管項目如有代辦機關,其獎懲標準比照主辦機關辦理,惟該計畫之績分不計 入代辦機關之團體成績內。 本府列管項目如有協辦機關,其獎懲標準由主辦機關依作業計畫另案簽核訂定,其 獎懲額度亦不得高於主辦機關。
- 二十二、本府列管項目屬跨年度連續性計畫者,應每年度辦理考評一次。
- 二十三、本府其他重要專案列管計畫,如經考評後得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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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01
臺北市政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研管字第10131057600號函修正第14點;並自一百零二年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