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古蹟 指定暨歷史建築登錄,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區公所應協助調查轄內具有保存價值之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遺址及其他歷 史文化遺蹟,填具古蹟或歷史建築調查表,附都市計畫圖、地籍圖、地形圖及有關照片 ,提供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本府相關單位或民間團體、個人,如發現具有保存價值之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 、遺址或其他歷史文化遺蹟,得依本要點向文化局申請古蹟指定或歷史建築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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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95)府文化二字第095302162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