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附則
- 二十三、辦理古蹟之解除指定或變更類別及歷史建築登錄內容之變更或廢止時,準用本要點 之規定。 前項古蹟之解除指定或變更類別,應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歷史建築 登錄內容之變更或廢止,應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二十四、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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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95)府文化二字第095302162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