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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1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文化二字第09105462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4點;並自91年11月15日起實施
  • 第 四 章 附則
  • 二十三、辦理古蹟之解除指定或變更類別及歷史建築登錄內容之變更或廢止時,準用本要點 之規定。 前項古蹟之解除指定或變更類別,應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歷史建築 登錄內容之變更或廢止,應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二十四、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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