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人字第10435401100號公告自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起停止適用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明確規定勞僱雙方之權利義務,依據 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局工友工作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工友,係指本局年度預算員額內之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普通工 友及駕駛。
  • 第 3 條
    工友之工作項目,應由本局明確規定,以資遵守。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