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明確規定勞僱雙方之權利義務,依據 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局工友工作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 2 條本規則所稱工友,係指本局年度預算員額內之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普通工 友及駕駛。
- 第 3 條工友之工作項目,應由本局明確規定,以資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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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6
(廢)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友工作規則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人字第10435401100號公告自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