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 章 撫卹及因公受傷
- 第 53 條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 行細則規定予以補償。
- 第 54 條工友在職期間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依勞動基準法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撫卹 金,服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並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
- 第 55 條工友在職亡故火化者,核發七個月之殮葬補助費;採行入棺土葬者,核發五 個月之殮葬補助費。 殮葬補助費之發給標準,以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公務人員之薪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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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6
(廢)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友工作規則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人字第10435401100號公告自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