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一 章 福利措施
- 第 56 條工友在職期間,應依「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參加福利互助。
- 第 57 條工友之子女教育補助、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喪葬補助等生活津貼,依行政 院每年發布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
- 第 58 條工友均參加勞工保險,享有保險給付之權利。
- 第 59 條為促進本局與工友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得召開座談會,檢討工作、生活、 福利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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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6
(廢)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友工作規則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人字第10435401100號公告自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