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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人字第10435401100號公告自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起停止適用
  • 第 二 章 僱用
  • 第 4 條
    本局僱用工友,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 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 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三 年滿十六歲以上。 四 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須之技術專長,經考驗 合格。
  • 第 5 條
    僱用工友,應簽訂勞動契約,並繳驗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學歷證件,及 填繳下列表件: 一 服務志願書一份。 二 履歷表二份。 三 醫療院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份。 四 最近二寸半身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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