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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人字第10435401100號公告自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起停止適用
  • 第 三 章 服務守則
  • 第 6 條
    應依規定時間服勤,勤奮盡責,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服務單位認有延 長服勤之必要時,應依加班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應先向服務單位提出,經工 友管理單位核准後,始得離去。
  • 第 7 條
    上班時間,應在指定處所工作或待命,不得聚眾嬉戲、酗酒賭博、高聲喧嘩 。
  • 第 8 條
    應服從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不得逃避推諉,並應專心本職工作,除交 辦任務外,不得從事外務或藉故在外遊蕩。
  • 第 9 條
    儀容衣履要整潔、禮貌要週到、態度要和藹。遇有來賓接洽詢問,應親切接 待,妥為說明,並立即通報。
  • 第 10 條
    接聽電話,答詢聲調,均應謙和有禮。
  • 第 11 條
    傳遞公文,對於文件內容,不得翻閱,並不得延誤時效;對於公物用品,應 保管愛護,節約使用。
  • 第 12 條
    同事間要和睦相處,互助合作;不得爭吵打架或謾罵威脅。
  • 第 13 條
    不得洩露本局機密。
  • 第 14 條
    不得擅引外人進入本局參觀,及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本局。
  • 第 15 條
    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及影響本局聲譽之行為。
  • 第 16 條
    每日上、下班應親至指定處所簽到、簽退、打卡或辦理其他到退手續。但因 工作性質特殊,經單位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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