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
- 第 17 條工友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比照本局職員之規 定。 前項工作時間,得依本局業務需要,經工友半數以上同意,將其週內一日之 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 超過二小時。
- 第 18 條工友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施輪班制或工作有連 續性或緊急性者,服務單位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第 19 條工友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工友同意者不在 此限。
- 第 20 條女性工友不得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 第 21 條女性工友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工資不予減少。
- 第 22 條女性工友其子女未滿一歲,須親自哺乳者,於休息時間外,得於工作時間內 哺乳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
- 第 23 條為應業務需要,經工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延長工作時間,其延 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延長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延長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 十四小時。
- 第 24 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得將本規則第 十七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並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主管機關 核備。延長之工作時間,應於事後補給適當之休息。
- 第 25 條工友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 上。 三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 作時間,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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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6
(廢)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友工作規則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人字第10435401100號公告自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