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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人字第10435401100號公告自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起停止適用
  • 第 六 章 工資
  • 第 36 條
    工友工資應按規定支給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自報到之日起支,離職之 日停支。
  • 第 37 條
    工友之工餉,分本餉、年功餉,依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規定核支 之。其係後備軍人轉業者,並依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 表規定辦理,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本餉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考 核合於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則按年核計加級至年功餉最高 級為止。
  • 第 38 條
    工友工資配合本局職員發給之時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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