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考核與獎懲
- 第 39 條工友在本局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未滿一年,但已達六 個月者,另予考核,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併計年資辦理年終考核 或另予考核: 一 試用期滿,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之年資。 二 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三 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之年資。 四 在同年度內,由普通工友改僱為技術工友者。
- 第 40 條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其各等分數如下: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 丙等:不滿七十分。
- 第 41 條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 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 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餉 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 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 級或年功餉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 丙等:留支原工餉。 另予考核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 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前二項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餉、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
- 第 42 條工友之考核及獎懲標準除本章之規定外,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臺北市政府 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暨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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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6
(廢)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友工作規則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人字第10435401100號公告自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