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總則
- 一、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決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及政事型特種基金(以下 簡稱政事基金)決算二部分,凡涉及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部分,稱業權基金決算;凡涉 及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部分,稱政事基金決算。 以上各特種基金,簡稱各基金。
- 二、各基金決算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 三、各基金決算應具備之書表,均依本要點附錄壹之規定編製,不得缺漏,並均應依照附錄 貳各該書表格式所附註之說明辦理。
- 四、各基金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封底及目錄,各部分報表之間以較薄之淡綠色 紙張插頁區分,依照本要點附錄壹所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並於封面由機關長官及主辦 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依本要點規定分別送達有關機關,編送後,如發現其中有不當 或錯誤,應修正後通知上開有關機關。
- 五、決算書表以使用再生紙印製為原則,採直式橫書兩面印刷方式編印,其書表尺寸為A4規 格,以淡綠色一五0磅紋銅版紙為封面,並於書脊加印「中華民國xx年度xxx附屬 單位決算」。
- 六、各基金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結帳等事項辦竣後編製,於次年一月三 十一日以前,分別送達主管機關、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臺北市政 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其載列事項數據應與 決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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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6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五字第09305271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2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